本指南适用于依法应由商务部核准的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的核准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前审后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合作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无限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电子文件通过网络递交,纸质文件递交至政务大厅。
(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二)《境外投资申请表》;
(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有关部门对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二)预审核
(三)受理机关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商务部出具批复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一般申请事项采取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4、36条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听取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于中央企业的对外投资,商务部应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对于地方企业的对外投资,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不收费。
商务部印发批复文件,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一)申请方是中央企业的,商务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通知申请方,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批复结果送达。
(二)申请方是地方企业的,商务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通过电子传输方式向申请方颁发批复文件。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电 话:010-65197856
(二)电话咨询
政策咨询:010-65197599
国别(地区)事务咨询:
亚洲地区:010-65197768
东盟台港澳地区:010-85093187
西亚北非地区:010-85093186
非洲地区:010-65197596
欧洲中亚地区:010-65197124
美洲大洋洲地区:010-65197143
(三)网络咨询
商务部官方网站“公众留言”板块(https://gzlynew.mofcom.gov.cn/gzlynew/)
(四)进度查询
可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境外投资管理子应用企业端查询核准批进度和办理结果。
(一)电话投诉:商务部直属机关纪委
(010)65198853 65198806
(二)电子邮件投诉:jiweiban@mofcom.gov.cn
(三)信函投诉:商务部直属机关纪委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政编码:100731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流程图
(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常见错误示例
(四)常见问题解答
附录1
附录2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一、申请书要素不全。按规定申请书应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二、《境外投资申请表》填写不规范。如,股东列举不全面或不准确;中方出资币种和金额、中方投资的构成与实际不符、项目简况填写过于简单等。
三、申请主体错误。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核准。
四、申请函抬头将“商务部”误写为“商务部合作司”。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一、哪些境外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需要到商务部核准?
答:企业境外投资设计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二、企业境外投资核准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程序?
答: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企业境外投资终止的程序?
答:终止是指原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